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诉被告韩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韩东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989号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张崇辉,男,系劳动监察局局长。被告:韩东海,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诉被告韩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计1937.5元,由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负担。审判员  卢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洪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