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宝民与刘宪福、卜秀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民,刘宪福,卜秀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4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民,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执行人刘宪福,男,汉族,1955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执行人卜秀凡,女,汉族,1958年4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阳林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卜秀凡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卜秀凡在东宁农村商业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贵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