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和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和源实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初190号原告: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法定代表人:于安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怡,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刘正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立清,女,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江西省和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荣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林,男,江西省和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红秀,女,江西省和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主楼地下1层,主楼1层朝西入口右侧部分,第2、3、27、28、33层。负责人:胡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慈拉,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员工。原告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和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和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其他各方均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书 记 员 刘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