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惠馨与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惠馨,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81号原告:马惠馨,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军。原告马惠馨与被告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82××××.2、名称“防水训狗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马惠馨以与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惠馨申请对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惠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马惠馨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顾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