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耀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耀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334号罪犯黄耀寅,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2017)梧狱减字第334号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黄耀寅予以减刑八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监狱不少罪犯出现头晕、头疼、发烧等症状,部分发烧罪犯已被隔离治疗,致使原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法开庭。因本案属必须开庭案件,为预防罪犯在开庭交叉感染、传染,本案先行中止审理,待交叉感染、传染风险消除后再恢复审理。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