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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娄彦峰、周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彦峰,周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49号之一申请人:娄彦峰,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英伟,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彦峰与被告周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本市新华区湛鱼台西塔***层东南户房屋两套及***号车位予以查封(限额180万元)。申请人自愿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341007304802017000260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周英伟位于本市新华区湛鱼台西塔29-30层东南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周英伟管理、使用,限制其处分权,不得抵押、变卖、损毁、隐匿。二、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周英伟位于本市新华区湛鱼台F2-68号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周英伟管理、使用,限制其处分权,不得抵押、变卖、损毁、隐匿。本裁定第一、二项限额1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伴伴审 判 员  焦俊艳人民陪审员  夏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许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