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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与姚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姚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63696M,住所在本市广化街坊75号。负责人:蒋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娜,该支行员工。被申请执行人:姚正福,男,汉族,1953年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与林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姚正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48561.73元、利息9919.31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7日),消费手续费858.6元,滞纳金2874.65元,合计62214.29元,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正福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姚正福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银行账户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正福列入失信人员及限制高消费并对其名下的本市绿洲家园7幢丙单元301室房屋进行了查封,因上述房屋涉及共有人本院无法处置。2017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正福名下的苏D-×××××牌号小型汽车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姚正福因逃避债务现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钱   金   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云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