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许占廷与孙随虎、孙志杰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占廷,孙随虎,孙志杰,井陉航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许占廷,男,汉族,1949年6月7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孙随虎,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生,住井陉县。被执行人孙志杰,男,汉族,1989年6月5日生,住。被执行人井陉航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马村。本院在执行许占廷与孙随虎、孙志杰、井陉航晟建材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执行,2017年6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孙随虎、孙志杰、井陉航晟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表示同意法院终结对该案的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219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五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