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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启与张照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张照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695号原告:张启,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张家口建筑段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照磊,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车辆段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张启与被告张照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启负担。审判员 冯宝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宇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