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启与张照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张照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695号原告:张启,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张家口建筑段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照磊,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车辆段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张启与被告张照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启负担。审判员 冯宝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宇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