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明才与姚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才,姚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1176号原告:杨明才,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三门峡市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书林,男,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杨明才与被告姚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明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工资款8313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8日,原告给被告承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建房工资款83132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杨明才与被告姚书林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姚书林所欠原告杨明才的70000元建房工资款,被告姚书林保证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的50000元;二、其它原、被告不再发生任何争执。案件受理费939元,由被告姚书林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吕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