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德阳西钺地质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西钺地质服务有限公司,谢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372号原告:德阳西钺地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唐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勇,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西钺地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西钺地质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德阳西钺地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虹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庄梦捷书记员代 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