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刘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金沙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文兵,局长。被执行人:刘洪,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刘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宾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案字第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洪已于2016年10月31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腾退门面房的义务。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 军审 判 员 何松涛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