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谢锐盗窃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920号被执行人谢锐。被执行人谢锐盗窃罪罚金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华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移交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有余额1273.61元,本院已在网上将该账户冻结,待执行标的足额冻结后再行扣划,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华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薛跃发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