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樊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樊福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742号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路1137号。法定代表人:徐连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樊福庆,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