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美丽、王崇刚与李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丽,王崇刚,李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555号原告郭美丽,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崇刚,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侠,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丽、王崇刚与被告李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美丽、王崇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丽、王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郭美丽、王崇刚共同承担。审判员 田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