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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才昂与尹恩泽、昝乃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才昂,尹恩泽,昝乃旦,田尕藏,尹润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赵才昂,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尹恩泽,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天祝县;被执行人:昝乃旦,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天祝县;被执行人:田尕藏,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尹润泽,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天祝县。申请人赵才昂与被执行人尹恩泽、昝乃旦、田尕藏、尹润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96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尹恩泽、昝乃旦、田尕藏、尹润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尹恩泽、昝乃旦、田尕藏、尹润泽10日内向我院交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才昂的借款本息共计112000元及索款损失3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尹恩泽负担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执行人尹恩泽、昝乃旦、田尕藏、尹润泽共同负担执行费1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尹恩泽、尹润泽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昝乃旦、田尕藏的银行工资账户,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总额暂无法清偿全部借款。现被执行人尹恩泽、昝乃旦、田尕藏、尹润泽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才昂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的银行存款总额足够清偿借款后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我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