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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同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喜,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同喜,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航。申请执行人李同喜与被执行人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同喜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3552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2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