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霖洁生产、销售假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霖洁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20号罪犯朱霖洁,曾用名朱妍、朱永禄,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睢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霖洁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朱霖洁在公安机关退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朱霖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6月份,朱霖洁受人之托安排李志强生产添加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同年7月份,朱霖洁便让李将生产的12种保健药品及包装物发送给吴佰章,吴佰章接到货物后伙同他人进行非法包装。该犯等人通过网络销售后,再由吴宁宁发货给朱霖洁等人联系的河北、安徽、上海等全国20余个省、市区域的药店,共计销售金额200余万元。2014年7月30日该犯到睢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该犯系自首,2015年3月10日缴纳罚金30万。罪犯朱霖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霖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霖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