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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买俊贵与梁芬、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俊贵,梁芬,王成,买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962号之一原告:买俊贵,男,回民,1973年7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芬,女,回族,成年。被告:王成,男,回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买鸥,女,回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原告买俊贵与被告梁芬、王成、买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买俊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买俊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计1787.50元。审 判 长  刘中华人民陪审员  张大军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