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买俊贵与梁芬、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俊贵,梁芬,王成,买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962号之一原告:买俊贵,男,回民,1973年7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芬,女,回族,成年。被告:王成,男,回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买鸥,女,回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原告买俊贵与被告梁芬、王成、买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买俊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买俊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计1787.50元。审 判 长 刘中华人民陪审员 张大军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