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亦亿物资有限公司与尹洪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亦亿物资有限公司,尹洪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519号原告:吉林市亦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栾志民,总经理。被告:尹洪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亦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亦亿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亦亿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亦亿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吉林市亦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丹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昕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