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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录根,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录根,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录根与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1081执3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