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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旭光物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旭光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210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旭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百柳家园1号楼10号车库。法定代表人:田耘,职务,经理。被告: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潘勇,职务,厂长。原告呼伦贝尔市旭光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原告呼伦贝尔市旭光物资有限公司以主体资格不适合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旭光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旭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旭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槐芸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