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庆志申请执行杨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庆志,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冯庆志,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火把堰村。被执行人:杨小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向山村。本院在执行冯庆志与杨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