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马佩茹拖欠治疗仪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起,马佩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树文,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马佩茹,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起与被执行人马佩茹拖欠治疗仪款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治疗仪款及利息1812.46元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马佩茹执行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现被执行人马佩茹自动履行了给付上述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费共计4360.79元的义务,并执行完毕,此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