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芳、谢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谢爱云,万仁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芳,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生,住新建县。被执行人:谢爱云,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万仁广,女,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谢爱云、万仁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新乐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芳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爱云、万仁广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谢爱云、万仁广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陈芳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7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爱云、万仁广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