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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朝启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1刑申16号李朝启: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8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你持刀刺伤查文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14日下午,因被害人查文兵安排工人在你家房屋后面挖排水沟与你发生纠纷,你的妻子罗雪珍将查文兵家围墙推倒。当晚10时许,查文兵和妻子刘红来到你家论理,并用力拍打你家大门,你开门后,查文兵朝你冲过来,你即持水果刀将查文兵胸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中,查文兵及其妻子进入你家后,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查文兵对你的人身安全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故你持刀刺伤查文兵并造成其轻伤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属于正当防卫。原审刑事判决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