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卢明阳与郭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阳,郭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548号原告卢明阳,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郭长伟,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淇雅,女,系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明阳与被告郭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卢明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0元,由原告卢明阳负担。审判员 金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洪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