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忠岐与董铁成、马根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岐,董铁成,马根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号申请人张忠岐,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董铁成,男,1947年4月5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执行人马根亭,女,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张忠岐诉董铁成、马根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铁成、马根亭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忠岐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忠岐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忠岐申请执行董铁成、马根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