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某,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459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农商银行”)。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锋,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农丰村第六村民组***号。被告:黄某某,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冷市���白玉溪村第二村民组**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