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大连威嘉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与沈洪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威嘉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沈洪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威嘉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毛莹子村。法定代表人:蔡立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洪新,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存宝,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威嘉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洪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威嘉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大连威嘉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威嘉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威嘉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刘家功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