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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魏子渊、杨忠淑申请执行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符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魏子渊,杨忠淑,符小波,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申请执行人:魏子渊,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申请执行人:杨忠淑,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被执行人:符小波,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街子镇。被执行人: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XX、魏子渊、杨忠淑与被执行人符小波、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等三人依据本院做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依法享有债权金额280658.55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符小波、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敏审判员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