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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睿诉被告成都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睿,成都市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667号原告:何某睿,男。法定代理人:何某勤,男,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胡某芳,女,系原告之母。被告:成都市某某医院(成都市某某保健院),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代理),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睿诉被告成都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何某睿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睿承担。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