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超红与乔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超红,乔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超红,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乔新杰,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新密市。关于白超红申请执行乔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3)新执字第51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乔新杰银行存款7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乔新杰银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