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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曹慧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曹慧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843号原告:王建国,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谡,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慧芹,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曹慧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彦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