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魏宇与赵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宇,赵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289号原告:魏宇,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茹,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兆明,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璐,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魏宇与被告赵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魏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魏宇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魏宇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轶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