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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丁邓军和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邓军,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572号原告丁邓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3日,甘肃省榆中县夏官营红柳沟村农民,住该村414号,被告王文,男,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夏官营镇夏官营村农民,住该村135号。原告丁邓军与被告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邓军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丁邓军负担。审判员  杜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