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少年庭与咸志新妨害公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少年庭,咸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少年庭。被执行人咸志新,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少年庭与被执行人咸志新妨害公务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吉07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少年庭撤销(2016)吉07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君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的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