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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少年庭与咸志新妨害公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少年庭,咸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少年庭。被执行人咸志新,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少年庭与被执行人咸志新妨害公务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吉07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少年庭撤销(2016)吉07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君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的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