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金伟与乐天百货(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伟,乐天百货(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231号原告:肖金伟,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乐天百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法定代表人:姜熙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娣,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伟诉被告乐天百货(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乐天百货(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金伟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伟撤回对被告乐天百货(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肖金伟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延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