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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曲靖市麒麟区大宇汽配经营部与李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麒麟区大宇汽配经营部,李天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974号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大宇汽配经营部,住所地曲靖市环东路丰登四村。经营者:禹文跃,系该经营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龙,男,1994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曲靖市罗平县。系该经营部销售部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天良(又名李小波),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大宇汽配经营部与被告李天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大宇汽配经营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大宇汽配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收取),由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大宇汽配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