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艾家庆与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家庆,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艾家庆,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玉。本院在执行艾家庆与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全额交到本院。因被执行人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13日决定立案受理,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23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故案件款暂存本院,待再审结束后再予以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