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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伏维与张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维,张文华,魏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保67号申请人:伏维,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张文华,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魏先成,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伏维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华、魏先成个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但并无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伏维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明确财产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伏维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无法提供明确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伏维的申请。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