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锦光与范宝华、耿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光,范宝华,耿全利,范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792号原告:周锦光,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军,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宝华,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耿全利,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范玉梅,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周锦光与被告范宝华、耿全利、范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锦光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的地址,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锦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