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志国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74号罪犯张志国,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亳刑初字第0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