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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国淼与被执行人邓卫华、河南瑞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淼,邓卫华,河南瑞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淼,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被执行人邓卫华,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河南瑞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三环路产业集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朗时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援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蔡新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