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国淼与被执行人邓卫华、河南瑞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淼,邓卫华,河南瑞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淼,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被执行人邓卫华,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河南瑞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三环路产业集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朗时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援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蔡新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