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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谭丽君与杨宗俊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丽君,杨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丽君,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杨宗俊,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谭丽君申请执行杨宗俊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1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两日内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94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32256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982元,以及执行费4783元,但被执行人杨宗俊仍拒不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本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