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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佩与穆杰、芦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穆杰,芦运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203号原告:李佩,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穆杰,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芦运花,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李佩与被告穆杰、芦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佩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佩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