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佩与穆杰、芦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穆杰,芦运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203号原告:李佩,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穆杰,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芦运花,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李佩与被告穆杰、芦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佩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佩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