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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保明与石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明,石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118号原告:吴保明,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石彩霞,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民诉被告石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保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