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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振与陈静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陈静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653号原告刘振,男,汉族,1986年9月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陈新宇,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静,女,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诉被告陈静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撤回对被告陈静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振负担。审判员  刘瑞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