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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林敏与张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敏,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林敏,女,汉族,1987年6月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张宏,男,汉族,1985年7月生,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敏与被执行人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385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张宏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