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林敏与张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敏,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林敏,女,汉族,1987年6月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张宏,男,汉族,1985年7月生,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敏与被执行人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385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张宏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