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毕秀霞与金传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秀霞,金传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2160号原告:毕秀霞,女,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文盲,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传德,男,汉族,1938年12月19日出生,文化、职业不详,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秀霞诉被告金传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秀霞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传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先明人民陪审员 王开荣人民陪审员 张邦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维丽 来源:百度“”